移民权利和一般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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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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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权利和一般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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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此前曾辩称,不愿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者更多权利,理由是这样做会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经常引用前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勋爵撰写的《公民身份评估报告》(见第 74 页)。然而,戈德史密斯勋爵最近驳斥了对该评估报告的这种解释,澄清说“英国政府可以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者提供全面居留权,而不会违反其在《中英联合声明》中的立场。”  

中国政府谴责各国提议给予香港人(包括英国国民(海外))更多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移民权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中方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英方将承担一切后果。”


一般国际法似乎并不禁止各国授予香港人进一步的移民权利——包括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 

首先,正如常设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和摩洛哥颁布的国籍法令》中所表达的那样,国籍问题属于国家的保留领域(第 22 页)。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在国内立法制定其国籍和移民政策。这包括赋予国籍的条件和授予外国人的移民权利。

其次,尽管可以说国际法院(在Lagrand 案中,第 13 段)和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第 4 条)都拒绝了国际法院在Nottebohm 案中提出的“真正联系”要求(该案认为国籍的基础是一种“社会依附事实”,第 23-24 页),但这项要求(如适用)应仅适用于入籍,而不适用于其他移民权利的授予(如工作许可甚至永久居留权)。此外,英国很可能能够满足该要求。英国国民(海外)公民已经是英国公民。他们出生在香港受英国管理时期。更重要的是,他们自愿选择获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因此英国和英国国民(海外)公民之间可能存在真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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