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非常简短的思考首先针对的是 GIEM 等人诉意大利案的段落,事实上,第一次解读是第 252 条:“法院将强调其判决都具有相同的法律价值。”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和解释权不能取决于其呈现的形式”。
在我看来,乔治奥·雷佩托 (Giorgio Repetto) 观察的最后一部分确实一针见血,问题完全在于两个对话者之间缺乏同步:欧洲人权公约以艺术所确立的一般术语来发言。 46 欧洲人权法院就其判决的约束力提出了上诉,试图防止各国挑选其谴责性声明。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则以具体的艺术术语来发言。 117 公司1、Const.后者有能力将斯特拉斯堡对一项或多项《欧洲人权公约》规范的取向转变 南非电报号码数据 为国家法律违宪的独立原因。
两个最高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无法比较的:如果说渐进式和不断改进的法理逻辑在抽象上将所有司法管辖区统一起来,那么对于宪法法院(以及具有类似于废除的构成效果的权力确定法律的非法性的其他宪法法院)而言,其职责则有所不同。只有国家的宪法判决才能触发决策者的责任,才能达到废除该法律的极端结果。这也使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有所区别,欧洲法院与国家法官对话的对象并非国家立法纪律,而是联盟法律,而宪法法院被要求为国家裁判的目的,对联盟法律作出“有用的”解释。法院(在任何判决中)也没有权力废除国家立法条款。除其他事项外,这使得塔里科一世之后出现了塔里科二世。如果第一项裁决接受了这个问题,那么按照我们文章的模式。根据宪法第136和137条,不可能重新讨论“已经接受”的决定的范围。然而,欧洲法院确实意识到,至少在原判中,国家法律可以被国家法官不予适用。但具体的取消总是与具有普遍影响的取消截然不同。
在我看来,我们在意大利面临的风险是,将指导普通法官和欧洲法院之间互动的相同逻辑应用于国家法官和《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即使在没有直接的程序联系(例如《共同体》第 19 条的初步裁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斯特拉斯堡不会回答国家程序问题,以直接影响国内判决的结果,因为它打算对《公约》的条款进行解释。首先,斯特拉斯堡回应了一些上诉人,他们要求国际法官或无论如何肯定不是联邦法官确定对其某项常规权利的具体侵犯。根据《条例》规定,侵权认定的范围当然具有约束力。 46 欧洲人权公约,但欧洲人权公约并不决定谁受该法律的约束。很可能这种限制仅仅针对国家立法者,而不针对包括宪法法院在内的国家法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律背景与《欧洲人权公约》相互关系。
斯特拉斯堡在 GIEM 等人诉意大利案中重申,其每一项裁决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但在我看来,这并没有改变问题的本质,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容易理解的信息,但它的传播频率与宪法法院使用的频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