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秩序不能接受滥用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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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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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秩序不能接受滥用或欺诈

Post by sakib36 »

欧洲法院首次在非税收决策中适用禁止滥用行为的原则,以抵制欧洲公民为规避其成员国立法而非真正行使条约自由的行为[1]。
欧洲法院在处理滥用欧盟次级法律赋予的权利时正式承认了该原则。欧洲法院裁定,“根据既定的判例法,不能将共同体法律用于滥用或欺诈目的” [2]且“共同体立法的适用范围不能扩大到涵盖经济运营商的滥用行为,即不是在正常商业运营背景下进行的交易,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地获取共同体法律所规定的利益” [3]。然而,正是在Panagis Pafitis等人案和Alexandros Kefalas
案 中,总检察长 Giuseppe Tesauro 的意见承认了禁止虐待行为。总检察长认为,性地 土耳其电报号码数据 行使次级法所赋予的权利,并依据欧洲法院关于禁止滥用条约自由的判例法证实了他的论点。他否认欧洲存在统一的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并特别澄清说,关于“滥用权利”的论点本质上是解释性的,因此只有在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存在时才能援引。欧洲法院在Emsland-Stärke GmbH 案中描述了有关U 型安排的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要求立即重新进口已出口至第三国的货物。欧洲法院依据总检察长 Siegbert Albert 的意见,裁定构成滥用行为需要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并存。客观要件,是指为行使权利创造了人为条件;主观要件是获取优势的目的,违反了条款的总体目的。 在Halifax plc判决中,首次应用了 2006 年 11 月 28 日理事会关于增值税 (VAT) 共同制度的指令 2006/112/EC 范围内的禁止滥用行为原则。欧洲法院将Emsland -Stärke GmbH滥用行为的一般定义调整至税收领域,并将这两个要素均定性为客观要求。AG Poiares Maduro 的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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