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职业行为准则》包含第7.3条,该条专门规范了与潜在客户的直接联系,并规范了律师的招揽行为。本文将分析第7.3条及其对加州律师的影响,尤其是在电子邮件营销和其他形式的沟通方面。
规则 7.3 概述
规则 7.3 分为三个部分,涉及:
7.3(a):禁止以金钱利益为动机,通过面对面、电话或实时电子方式进行招揽。
7.3(b):如果接收者表示不想被索取,或者通信涉及侵扰、胁迫、强迫或骚扰,则对任何书面、记录或电子通信进行限制。
7.3(c):要求向已知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发送的每一份书面或电子招揽信息都必须在外包装上以及通信的开头和结尾清楚地显示“广告”字样(或类似措辞)。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过度扩张的策略,同时仍然允许合法的律师广告。
什么构成“实时电子联系”?
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
通过聊天室或即时通讯进行的通信被视为实时电子联系,因此受到本禁令的约束。
电子邮件:
相比之下,电子邮件不属于实时联系。相反,电子邮件被归类为书面通信,并受规则 7.3(b) 和 (c) 的约束。
规则7.3b的详细分析
规则 7.3(b)将禁止范围扩大到任何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形式的招揽,即使是通过书面、录音或电子方式进行的招揽,前提是:
被索取信息的人已明确表示不希望收到进一步的通信;或
沟通涉及任何形式的胁迫、侵扰、威胁或骚扰。
对电子邮件营销的影响
本节直接影响电子邮件营销实践:
退订机制:
律师必须确保设置完善的退订或退订机制。不尊重收件人“不给我发送电子邮件”的请求可能会导致违规。
内容标准:
所有书面交流必须真实、不误导,并且必须尊重收件人表达的偏好。
规则7.3c的详细分析
规则 7.3(c)重点关注当律师知道接收者在特定事项上需要法律服务时对直接招揽的标记:
强制披露:
所有针对已知需要特定事项法律服务人士的书面、录音或电子招揽,均须包含“广告”(或类似措辞)。此披露必须出现在:
在外信封上(如适用)
在沟通开始和结束时
例外:
如果从上下文可以清楚地识别出该通信是广告,或者接收者已经根据规则 7.3(a)获得豁免,则可能不需要标记要求。
对加州律师的实际影响
允许的电子邮件推广
场景示例:
根据这些规则,加州律师可以向潜在客户(之前没有个人关系)发送电子邮件来提供服务,只要该电子邮件符合规则 7.3(b) 的要求,并且当收件人不知道在特定事项上需要法律服务时,还符合规则 7.3(c) 的要求。
适当的披露:
例如,如果律师了解到潜在的法律需求(例如最近的诉讼)并发送电子邮件要约,则该邮件应在主题行、开头和结尾包含“广告”。
禁止直接招揽方法
亲自或通过电话:
禁止直接亲自或通过实时电话联系招揽业务,除非接收者符合例外情况。
实时电子联系:
根据规则 7.3(a),同样禁止通过社交媒体消息或聊天功能直接联系潜在客户。
加州律师道德规范 7.3:深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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