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政治权力曾多次试图对司法权力的所谓扩张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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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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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治权力曾多次试图对司法权力的所谓扩张作出

Post by sakib36 »

几年前,我们就已经尝试在这些页面中描述以色列关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以及该国宪法制度中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的辩论的不断发展。 几十年来,由于以色列司法系统众所周知的特殊性,其反多数主义角色所固有的自然紧张局势不断加剧:建立一个既是犹太国家、又有基于身份的内涵、又是民主国家,因此具有包容性并旨在保护少数群体的国家的双重愿望;由于偶然因素和纲领原因,缺乏一部完整且无记录的宪法,取而代之的是有关个别主题、参数价值存在争议的基本法和分章法草案;以色列议会依法宣布的持续紧急状态,甚至长达数十年; 20 世纪 90 年代,在阿哈龙·巴拉克 (Aharon Barak) 的领导下,地方最高法院主动通过解释的方式,获得了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而这一权力此前在司法体系中几乎闻所未闻,尽管这一权力是在 1992 年第一部人权基本法通过之后获得的;随后,将所谓的“职业自由”纳入上述基本法之一,特别是《基本 菲律宾电报号码数据 法》。该条款效仿加拿大模式,允许立法机关在某项法规违宪后,至少暂时以绝对多数再次投票推翻该决定的效力,使其继续有效。

今天的辩论涉及一些新的相关章节,从权力冲突的角度来看,这些章节总是被拒绝,而权力冲突似乎已经成为——在建国后几十年寻求文化和价值观同质性之后——这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特征。


例如,曾多次试图限制法院承认的司法审查权,其中最突出的是改革法官选拔机制的建议,以及2008年有争议的重新定义基本法的范围(通过普通法!并得到当时的司法部长的支持)能够作为宪法判决参数——因为在1995年联合米兹拉希银行案的判决(当地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发现了其司法审查权)留下的众多问题中,恰恰有一个问题就是哪些基本法可以确立新的司法权,无论是1992年的新人权法,还是经过适当解释的过去和未来可能的法律。

然后,利用上述自 1990 年代以来在某项人权基本法(《 基本法:职业自由》 )中纳入优先条款这一事实,尽管《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中没有此类条款,但该条款在原始法案中存在但未获批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提出了许多建立普遍的所谓机制的提案。通过特别多数票表决,推翻以色列议会的司法判决。2012 年 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当时宣称的目标是“减少议会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冲突”。2014 年,在上述众多冲突事件之一之后,最高法院再次裁决,宣布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法律违宪,这一裁决再次得到了现在的多数党利库德集团和正统犹太政党的支持。 当时,改革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的讨论,并没有任何成果;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该提议最终被纳入该国现任保守执政党之间的联合协议中。 继最近就非洲移民问题以及拘留移民的机会展开新的激烈辩论之后,该提案今天最终被重新提出,并在立法部长委员会的初步投票中获得正式批准,因此得到了现任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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